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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是我国立法进入后立法时代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其修改、补充与废止同样忽视不得。不可否认,相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而言,地方立法因其地方特色和自主属性而更具复杂性。这时,地方立法的新陈代谢和与时俱进就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各地立法机关自2000年以来纷纷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立法回头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时至今日,加入这项工作的地方越来越多,实践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其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目前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其随意性、盲目性严重制约着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实效。“日落条款”意指法律与法规之中设置一定的有效期条款,以此“督促”立法机关对其定期检讨与审视,从而保障法律法规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和推陈出新。事实上,这就是一种法律法规的自动淘汰机制,更多地强调立法的动态性与长效性,以及立法后的“定期评估”与“自动评估”理念。这时,笔者不禁发问:“日落条款”意蕴下的“定期”与“自动”等理念,是否可以成为“治愈”目前地方立法后评估非常态化问题的“良药”?目前国内学者对此研究比较有限,真正从立法学层面进行探究“日落条款”在中国地方立法后评估中适用问题的著作,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以地方立法为样本,通过对美国“日落条款”学说经验的分析研究,对比国内地方立法中进行的后评估实践状况,从而对“日落条款”视野下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常态化问题做一些粗浅的研究:第一部分意图分析“日落条款”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通过回顾“日落条款”的历史沿革,找到可以立足我国国情的有利借鉴。从“日落条款”的渊源出发,找寻其基本特点;然后,在对比“日落条款”在美国立法与中国立法的适用实践,找寻其中的现实差距与经验教训;最后,根据“日落条款”的“过去”与“现状”,找寻其基本内涵,并检视其在地方立法中的适用问题,从而引出了“立法后评估是对‘日落条款’的保障”的进一步思考。第二部分着力考察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并对“日落条款”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衔接问题作了深入研究。首先,从四个方面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分析:提出概念——功能分析——顶层设计——基层实践;然后,对立法后评估实践经验丰富的山东、广东、上海与重庆四地进行了实证性的分析,不仅对四地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进行了整理与统计,而且对其启动机制存有的问题作了分析;最后,通过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日落条款”与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衔接使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日落条款’是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强化”的结论。第三部分试图从“日落条款”视角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常态化的建议。该部分主要从三方面构思之,其一是顶层设计方面:力求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来为立法后评估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二是中层设计方面:1.不仅要适时地引入“日落条款”理念,使地方立法后评估实现定期化、自动化,而且要根据地方立法的属性,规定相应的有效期限。2.规范启动模式和程序,避免运动式和临时性,进而形成动态的立法淘汰退出机制;其三是基层设计,即基于“日落条款”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配套适用中的局限性,提出了其相应的补救措施:选择性复审制度与评估预警期制度。笔者看来,尽管想法不够成熟,但仍希望以此为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常态化问题提供适当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