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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和民主趋势的发展,行政作用不再局限于消极方面,而是向积极给付方面扩展,为了达到上述行政目的,就存在着使用多种手段的倾向。在这一背景下,行政合同反映行政私法化倾向,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正如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合同也需纳入法律调整。 本文在肯定行政合同存在这一前提下,来探讨普通法系国家政府合同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制度共有的与民事合同相区别的特点(这只是一般行政合同最低限度应遵循的特有规则);以及中国行政合同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几个特有问题;并专章探讨行政合同立法问题,以期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首先,文章探讨了行政合同的特点。行政合同理论起源于西方国家,因此对国外行政合同特点的把握以及比较分析就是本章研究的起点。本文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政府合同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其特点,并指出存在上述区别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明确的公私法划分的观念,在建构行政合同制度时总是以公共利益的优先考虑作为出发点;而英美国家由于受戴雪法治观念的影响,不区分公法、私法和管辖途径,在建构政府合同制度时常将公共利益置于与个人利益相同的地位,而不以公共利益的优先考虑作为出发点。在对外国行政合同制度特点分析后,将其与单方具体行政行为,与私法合同进行比较后,得出我国行政合同的特点:(一)行政主体身份的双重性;(二)行政合同公共利益目的具有被融合性;(三)行政合同内容具有合意性与混合性;而双方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等特征。 其后,对于与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实践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在分析国外行政合同发展状况与基础上,指出因国外行政主体与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差别很大,借鉴国外行政合同制度必须把握国外行政主体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别。其次,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再次,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探讨了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构。 第三个问题是对我国行政合同立法的检视与构想。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合同立法的缺陷:l、立法分散,没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造成我国行政合同立法缺乏体系化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行政合同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2、规定过于笼统,且实体内容多,程序内容少。造成我国行政合同立法程序性规定缺乏的原因与我国法律传统有关。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注重是非的界限,却不看重甄别是非的程序。我国的绝大部分立法中,都存在着这种倾向.3、立法中过多地渗入民事合同理论,与行政合同性质相冲突。我们认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理论与立法上的相互影响、相互借鉴是一个历史趋势。但有一点需要掌握,即要有适当的度。行政合同立法从根本上只能以行政法理论为指导.4、立法中还存在着浓厚行政命令色彩。这种立法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衡非常容易使行政合同异化为行政命令,也会影响行政合同功能的发挥。5、对纠纷的解决缺乏规定。其次,各国行政合同立法上的差异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通过前面对各国行政合同立法的描述和评价,我们认为行政合同立法现状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因素:1、法律传统的差异;2、行政合同的实践;3、行政合同的理论发展;4、行政合同立法体制。最后,探讨了行政合同立法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1、行政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2、行政合同的立法模式;3、行政合同立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