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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习惯法的研究已有十余年之久,则其细化性的研究既是这一领域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其整体推进发展的必然。就时段而言,无疑介于清代习惯法与建国小传统趋于消弱之间的民国时期,对于习惯法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时段。而“习惯法则更多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判断本身包含着习惯法地域性研究的必要性,山东地区较为发达的雇工制度,为考察这一地区的雇佣习惯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本文对于雇佣习惯法主要是一种实证性地描述和追问性地探究,即从小传统的角度把众多雇佣制度的规范介绍给大家,同时也对于农业雇佣习惯法的效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对于农业雇佣习惯法这一问题背景性知识的介绍,包括国内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史学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研究论题的意义及文章所用资料的来源等。
第二部分是对于农业雇佣习惯法的实证性描述,包括第二章一般农业雇佣习惯法和第三章特殊的农业雇佣习惯法:第二章对于一般农业雇佣习惯法主要是从雇佣的背景、雇工种类、雇佣场所和手续、佣工时间和内容及雇工待遇五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而第三章对于特殊的农业雇佣习惯法,主要是对雇佣制与租佃制、雇佣制与借贷制、雇佣制与典当制相结合的许多特殊的制度形态进行了考察。
第三部分是对于农业雇佣习惯法效力的追问性探究,包括第四章雇工的国家法与社会地位和第五章农业雇佣习惯法的村落效力:第四章解释了由于雇工在主雇双方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包括雇工弱势的国家法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得雇工不得不遵守雇佣习惯法的规定;第五章主要是探讨了农业雇佣习惯法借助于乡土社会中特有的村落文化迫使雇主不得不遵守农业雇佣习惯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