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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是传统男女家庭缔结婚姻关系的文字凭证。古代的历朝政府并不通过统一的程序和强制的手段规定民间的婚姻行为,男女定婚依靠的是媒妁和双方父母的牵引联络,这是在六礼的指引下步步进行的繁杂过程,而婚书便是因六礼而生并为法律服务的契约文书的存在。民国所存在的社会秩序是清王朝的延续,只不过在过去的历代王朝更迭之后,社会秩序依然可以维持原则上的静止状态,而民国的社会秩序在强烈的社会动荡和思想变革的前提下产生了诸多的形态变化,那么在此请境之下的、作为上层思想变革反映模式之一的法律经历了怎样的变化与不变?民间社会对此又做出何种反映?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对婚书进行细致剖析,也需要对婚姻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加以辅助观察。利用婚书、法律、习俗三者相结合的独特研究模式并将研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缩小至民国山西地区,可以使研究的成果更加具体化而符合实际。第一章,透过延绵千年的礼制文化,总结婚书沿革的规律,观察古代婚书所反映出来传统婚姻的若干原则,这是研究民国时期社会秩序变革幅度的主要标准。第二章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包括初婚婚书、再婚婚书、童养媳婚书和入赘婚书等被官方认可的合法婚书当中,探索此类婚书的内涵并从中观察民国山西婚姻状况的实际面貌,揣摩国家法律对不同婚姻模式的态度与容忍底线。第三章透过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的典卖妻女婚书,从女性权利的角度窥察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裁决的原则变化,并通过对典卖妻女的原因分析中,理解民国山西屡屡发生此类犯罪行为背后复杂的社会现实。第四章比较国共两党所进行的婚姻改革中法典与宣传执行手法的异同以及实践的效果,以此对山西在整个民国时期的社会性质做更加深刻的、整体的判断和揭示。通过对民国时期山西地区的婚姻实际情况所进行的步步为营的研究,在所反映的结果当中,可以看出山西社会对传统封建婚俗的巨大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之与政府所制定的新的法律所做的种种努力发生了或小或大的脱节现象。这种脱节的幅度差异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习惯法对山西社会的影响甚至超过了法律,生存伦理成为民众选择不同婚姻形式的根源,国共政府虽然在成文法的原则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新的制度和原则在全国的推行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使得在民国中后期的山西民间社会,传统的婚姻观念依旧占据了主流。民国相长的一段时间里,实际的司法判断标准一直在延续使用晚清改革后的律文,司法的判断原则依然在维护“国权”之上,保护私权的准则出现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它试图改变传统社会秩序的理想和民间自成体系并根深蒂固的现实出现巨大的鸿沟。放眼整个民国期间的山西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平衡木,或许在不断填料中动摇上升,但社会秩序的偏向始终在倾向于传统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