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引起关注。由于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接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机会较多,其中大部分都是以商业经营为用途的租房纠纷,因而经常和房屋装饰装修物打交道。考察我国的法律制度,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9】11号)的出台,确立了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在笔者代理的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司法解释的确起到了很好的裁判指引作用。但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并非一成不变,有些极其疑难复杂。为了深入研究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笔者萌生了撰写本文的想法。本文主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笔者本人曾经代理的一则案例作为问题的提出和说明,这则经典案例贯穿全文,尤其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具体适用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本文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装饰装修的概念和分类,明确界定本文探讨的范围,并为后文观点的提出进行了铺垫。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法理分析,分别介绍了添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违约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第三部分着重论述添附制度,对添附制度的概念、种类、历史沿革和意义分别进行了阐述。另外,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德国法、日本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研究对象,深入浅出论述添附制度在处理装饰装修物产权归属问题中的作用及意义。本文第四部分是对装饰装修物的具体处理规则和建议,笔者通过自己对法释【2009】11号的理解,采取文字图表相结合的方式,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论述。笔者参照审判实务的逻辑思维,以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为切入点,分别论述其中关于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和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法,并结合本文第一部分的经典案例,提出笔者本人的观点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