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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国内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要使《斯德哥尔摩公约》在中国得以切实履行,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中国现有的相关国内法进行调整:首先,通过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确立POPs的宏观法律规范;其次,按照公约要求分别对有机氯杀虫剂类POPs、多氯联苯、副产品POPs、POPs废弃物及污染场地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形成其各自的法律体系。由此,一个较为完备的、全方位的POPs法律体系将可以在中国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