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网络成了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和网络、信息有关的交易日渐频繁,在法律领域,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电子形式的证据。电子证据的出现给现有的证据制度甚至整个法制带来了冲击。国际组织和其他一些国家对电子证据的应用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我国目前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律的发展来看,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证据规则都迫在眉睫。
本文着重阐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定位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于电子证据法律规定的缺失,提出了关于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构建。
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德采用的是广义的理解。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也采用广义的理解,这不仅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在合理的范围内预见了电子证据的发展情况。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独立的,这是由证据发展的规律以及电子证据自身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两大法系关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情况。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用的法律规定,美国、英国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的规定以及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的缺陷。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也没有系统完整的电子证据法,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都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很不系统。
第四部分并对电子证据的构建进行了立法设想。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可采性、证明力等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