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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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如今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隐性入市的现行已屡见不鲜。但房能交易,地不能交易。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法律的规定存在很多矛盾。文章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从现象到理论实质也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我国城郊地区,存在着宅基地大量闲置同时流转突破法律和政策限制越来越多的情况。可以说,非法流转暴露了法律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软肋,也反映了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由于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行政管理色彩,背离了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的原理。从理论上分析,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矛盾重重的原因,表现为法资源的稀缺性,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以及使用权本身的权能在界限上存在着很大的模糊。另外,宅基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功能的载体其承担方式却一直过于单一。在以追求效益而著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宅基地的存量必将使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不能完全实现。文章从法学、经济学与社会学等多个维度,结合了大量的调研数据和全国几个正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城市的个案,从理论到实践论述了在推进城镇化改革和物权价值强调从归属到利用的时代背景下,有条件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必要且可行的。最后在分析与借鉴了四川、上海、天津等地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操作模式后,提出了在我国如何从政府角色转变、土地产权、法律完善、社会保险等方面入手,通过改革构建一整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的体制。另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条件。文章创新性地提出将居住权制度引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构建中。同时,可试点性建立“区域扩散性宅基地市场”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积聚化合法流转。只要通过以上措施,全方位系统地改革和创新,相信构建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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