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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前后,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大量进入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本和信息技术,推动行业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规定严重不足,导致第三方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场中呈现自生自灭的态势。为维护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探索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制度。
本文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归纳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亟需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位于居间人地位的第三方机构。
通过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梳理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现状,发现第三方机构的现有法律监管存在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不明晰、具有法律风险的重点市场行为无规制、无市场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说明了第三方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行为法律依据不明确或无法可依,亟待完善。
对此,本文首先基于外部性理论和法律不完备理论论证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应当以非经济性监管目标为主,通过完善法律监管来预防风险比加强事后救济更有利。然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域外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中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法律监管具有借鉴可行性的监管经验。最后在结合监管需求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具体包括:坚持以安全第一、效率第二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法律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设立国家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构建覆盖第三方机构市场准入、重点市场行为、市场退出和责任追究的全流程法律监管制度,授权行业协会进行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第三方机构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条件。
本文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归纳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亟需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位于居间人地位的第三方机构。
通过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梳理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现状,发现第三方机构的现有法律监管存在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不明晰、具有法律风险的重点市场行为无规制、无市场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说明了第三方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行为法律依据不明确或无法可依,亟待完善。
对此,本文首先基于外部性理论和法律不完备理论论证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应当以非经济性监管目标为主,通过完善法律监管来预防风险比加强事后救济更有利。然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域外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中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法律监管具有借鉴可行性的监管经验。最后在结合监管需求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具体包括:坚持以安全第一、效率第二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法律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设立国家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构建覆盖第三方机构市场准入、重点市场行为、市场退出和责任追究的全流程法律监管制度,授权行业协会进行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第三方机构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