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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海洋权益日益重视,作为领土争端解决办法的历史性权利问题,已成为国际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目前,历史性权利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一方面,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诸多条约及公约,都没有赋予历史性权利明确的内涵及制度;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诸多学者对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国家和国际法院、仲裁庭通过对历史性权利进行创设与适用,充分肯定历史性权利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功能。历史性权利所涉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历史性航行权,沿海国对大陆领土以外的岛屿享有的是主权权利,一国对其享有完全地排他性主权,而水域中的传统捕鱼权与历史性航行权是历史性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他国在此之前形成的这类权利不应被忽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到条约法解释方法,时际法理论制度要求,再到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的明晰,最后到国际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无不证实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及合理。中国对南海的管辖可追溯到2000年前,历朝统治者或创设或延续前期统治者制度与措施,不断深化对南海的主权联系,加之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在南海管辖行为的默认,这些都符合历史性权利通说的要件构成,结合现阶段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争端的实践,再次证实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目前,南海争端已成为部分别有用心国家制衡中国发展的拦路石,中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将其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有力法律武器,因此,从历史性权利角度出发,首先要实现历史性权利的制度化,其次要将传统领土取得方式中其他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并举运用,排除影响历史性权利的现实性因素干扰,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海洋法体系,保障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