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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问题是保险近因的原理与适用,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保险近因的理论基础,细致梳理保险近因的适用规则,进而寻求保险近因的本质,为我国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支持。围绕保险近因这一命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体部分共有四章。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对象、写作的背景及选题的意义。第一章为因果关系理论分析。本章分别归纳、梳理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观点,并结合保险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在适用标准和适用结果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两大法系的保险因果关系理论也在近因理论上找到了契合点。第二章为保险近因的含义、特征及原则功能。本章定位着重在于保险近因之特殊性及近因在保险关系适用中的特定功能。通过论证,文章指出:保险近因是一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引起承保损失发生的,具有支配性、有效性的法律原因。保险近因与侵权近因在责任范围、法政策判断、原因范围、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过错与合法性问题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原因在于保险近因同时也是一个合同法上的问题。保险近因原则具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险利益“平衡器”功能和道德风险“过滤器”功能,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第三章为保险近因适用之常识标准。笔者首先对常识的意义做了概括论述,并指出常识具有可确定性,在保险因果关系中适用常识标准具有可行性。接下来笔者对常识的异常事件标准和故意行为标准分别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在保险近因的适用中应当坚持常识标准,区分原因和条件,并注意辨别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第四章为保险近因适用之实证分析。本章结合大量经典判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纵向分析、横向分析及限制分析三个方面,对保险近因的适用规则做了全面、细致的梳理,旨在对我国的保险实践有所助益。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做出总结,指出保险近因的本质乃是如何客观、公正地确定保险责任归属的问题。据此笔者对我国引入保险近因原则提出三点建议:一、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固有的法律传统加以借鉴,汲取近因理论之精髓,避免概念化倾向。二、对被保险人不能保护过度,必须兼顾保险人的利益。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编纂典型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