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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一份合同一般要经历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结束的整个过程,施工合同履行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目前日益严峻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原因很多,从施工企业自身角度分析,合同的履约没有得到应有的强化可谓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整个大环境看,施工合同履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加入WTO后的机遇与挑战也要求国内建筑理论界和实务界加强对国际先进履约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引进。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履行自然要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所规定的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往学者对合同履行的研究也主要是针对该章的规定而作的。但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履行是一个相当特殊和复杂的过程。根据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知,其履行法律制度还涉及到许多方面,本文仅在工程造价、工程索赔、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工程造价制度是当事人双方签订和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是施工合同履行的推进器。以往关于工程造价的文章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讨论,而本文研究了工程造价市场法律环境中的招投标制中存在的阻碍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确立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的结算方法和司法鉴定等问题。笔者建议尽快修改《招投标法》相关内容,制定工程造价法律对工程造价诸多法律问题予以规范。根据造价制度现状,笔者构建了立法的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大概轮廓。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在业主和承包商分担不确定风险的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承包商要正确理解索赔的性质,即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追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损失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正当的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行为。承包商必须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视索赔事件的发现和索赔证据的收集,按照约定索赔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还可以适当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往实践中所认为的提出索赔后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笔者还有别于以往学者,提出了索赔期限不等同于索赔时效的观点。 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制度十分薄弱,很多重要环节没有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风险制度。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能够有效增强对承发包双方严格履约的约束力,毫无疑问是市场条件下施工合同履行的一个突出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多种工程保证担保形式,建议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当前推广的重点应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转到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上来,提出应大力培育担保中介机构,同时立法对其市场准入资格、保费标准等应予以规范。本文还将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现状与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工程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制度相对比,建议国内立法尽早对建筑工程投保工程险作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要求,而非有些学者建议的单纯的强制或单纯的自愿。相应修改《保险法》,规定强制保险的险别,规范建设工程保险责任的划分、保险期限、保险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关键词:施工合同,履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