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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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涵盖了犯罪和犯罪构成的概念、体系和功能。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移植苏联的刑法理论,直接承袭了苏联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国刑法学经过20年的沉寂,于1979年开始复苏。当时仍然是以苏联50年代的犯罪构成学说为主要参照系,直到今天,中国的犯罪论体系还基本处于当时苏联的理论框架之中。苏联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实际上不仅仅是学说本身的发展问题,它还反映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发展中的支配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完善犯罪论体系。本文通过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以俄罗斯犯罪论发展的一般过程为背景,研究了苏联杰出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从中可以看到刑法学从事实到规范、从存在论到价值论,最终走向法治的发展规律。全文共分为七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是梳理特拉伊宁刑法思想渊源的类别和产生过程。特拉伊宁是在沙俄时代接受的法学基础教育,对沙俄学者和西方刑法学流派的研究成果比较熟悉。特拉伊宁详细研究了早期的刑事古典学派、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进而又分析了后来的新古典学派和新社会学派。他分别指出各个学派的利弊,认为应该跳出行为中心论与行为人中心论的争执怪圈,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辩证思考犯罪现象的新理论。本章揭示了特拉伊宁刑法思想具备的三个重要渊源:西方刑法学理论是其刑法思想的比较法渊源,马克思主义则是他的政治思想渊源,社会危害性理论则是他的刑法基础渊源。  第二章主要研究的是特拉伊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体系和功能。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俄罗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发展历史,特拉伊宁以此奠定了自己学说的基础。特拉伊宁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沙俄学者不同,沙俄时代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性质,但由于当时以犯罪形式概念为主,所以社会危害性并不体现在犯罪概念中,也就是没有获得刑法上的意义。20世纪20年代,为调和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特拉伊宁以社会危害性为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建立起从社会危害性到社会保卫方法的刑法体系。他根据1926年《苏俄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抽象总结出社会危害性的结构:主体、客体、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特拉伊宁试图以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来规范犯罪行为的认定,从而达到从事实判断到规范评价的飞跃。本章重点解决的是社会危害性如何成为特拉伊宁刑法体系基石的问题。经过研究发现,社会危害性在特拉伊宁的刑法体系中充当了两种角色,一是刑法逻辑的起点,二是规范评价的体系。  第三章主要是对特拉伊宁犯罪概念的功能性分析。俄罗斯在立法上有规定犯罪概念的传统。沙俄时代主要规定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苏联前期规定的是犯罪的实质概念,1960年以后规定的是混合概念;俄联邦时期规定的也是混合概念。特拉伊宁同意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关于犯罪实质概念的规定。他清楚地认识到,这个概念是披着规范外壳的事实概念,不适宜作为规范评价犯罪行为的依据,但却可以在立法中发挥指导作用,因此也就是犯罪的立法概念。经过这样的理论铺垫,特拉伊宁开始着手建立犯罪的司法概念,即犯罪构成学说。本章通过比较特拉伊宁犯罪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揭示了他对犯罪概念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功能,从而依据特定功能构造特定犯罪概念的观点。  第四章主要研究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理论的规范性结构。特拉伊宁在总结西欧和沙俄时期犯罪构成学说的基础上,构思了自己的犯罪论体系。经历了从社会危害性理论到犯罪构成学说的演变,建立了犯罪要件论与犯罪构成因素论并行的理论模型。犯罪具有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要件是事实的、实质的和一般的。犯罪构成具有四类因素:表明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因素,构成因素则是规范的、形式的和具体的。至此,特拉伊宁建立了司法上的、规范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构成。特拉伊宁还曾试图建立类似西方刑法学中的归责理论,但没有成功。本章的研究使人们能清楚地看到,特拉伊宁是如何通过实现犯罪构成从事实到规范,进而推动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从事实到规范的发展过程。  第五章主要是深入剖析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因素论的逻辑结构。所谓逻辑结构,就是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特拉伊宁的犯罪论体系以其犯罪要件论和构成因素论的分立最为有特色,犯罪与犯罪构成是事实与规范的关系。特拉伊宁通过规范的犯罪构成理论限制类推制度,巩固法制原则,完善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唯一根据的命题。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存在内部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存在行为因素不具备的情况时,可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启动类推,补足形式因素。《苏俄刑法典》第8条则是犯罪构成外部的实质评价,它是以犯罪构成存在为前提的。本章着重解析特拉伊宁构成因素论中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这些逻辑关系决定了犯罪构成的具体功能,即对行为事实进行规范评价的效果。  第六章总结特拉伊宁及其学说的历史地位。对特拉伊宁的评价是以其卓越的历史贡献为依据的。他的犯罪论体系对于苏联的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都有着重要的贡献。在制度上,特拉伊宁的学说引起了苏联学术界对犯罪论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学术上,他设计了规范的犯罪构成理论,利用犯罪要件论和构成因素论的分立来解决事实与规范的问题,顺应了刑法学发展的规律,为在苏联确立法制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本章的研究表明,特拉伊宁是苏联时期刑法学上升阶段最杰出的学者之一,他的思想极为革命,构思极为大胆,毕生为实现法制原则而不懈奋斗,是当之无愧的法学学术巨匠。  第七章研究特拉伊宁犯罪论对中国刑法学的影响。中国刑法学与苏联刑法学之间具有深厚的渊源关系。建国初期,中国直接移植了苏联的刑法学理论。70年代末,中国开始系统研究借鉴苏联的刑法制度,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研究学习当时苏联最为优秀的学术成果,中国刑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尽快的走向了法治道路。以特拉伊宁学说为代表的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从概念、体系和功能上积极地影响着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历史局限性,俄罗斯犯罪论体系中也存在逻辑矛盾,特拉伊宁身处这样的历史环境中也不可避免。这些逻辑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以实质理性取代形式理性;以行为整体覆盖行为构成;以刑事责任填充归责理论。这些缺陷也被带到了中国刑法学中。本章的结论是,苏联刑法学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苏联犯罪论推动中国走向了法治之路。  新中国刑法学是建立在学习、借鉴苏联刑法学的基础之上的。特拉伊宁作为苏联最优秀的刑法学家,以他为代表的苏联刑法学代表了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也成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学习对象。借鉴特拉伊宁以及整个苏联刑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中国刑法学不仅迅速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学术思想上有可能跨越对犯罪事实概念的研究而较快地进入对犯罪规范概念的研究领域之中。特拉伊宁以及苏联刑法学的成就,帮助中国刑法学与中国刑事法制建设较快走上了符合法治发展规律的道路。苏联刑法学的成果,特别是特拉伊宁犯罪论体系的成就,虽然具有当时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但是,特拉伊宁对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不懈追求,特拉伊宁在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尤其是特拉伊宁在犯罪论中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了年青的中国刑法学以极大的鼓励与启示,推动着新中国刑法学从事实走向规范、从存在走向价值。苏联刑法学,尤其是特拉伊宁犯罪论的研究成果,包括其中的时代性经验与教训,充分说明:法制的真正发展是有规律的,刑法走向罪刑法定原则或现代法治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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