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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是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其主要涉及到多部门企业内部决策权是如何被分配的问题(参见 Gibbons和 Dewatripont(2012))。通常而言,多部门企业在配置权力时需要权衡“局部适应”和“跨部门协同”这对矛盾(参见Roberts(2004))。鉴于此,本文主要基于多部门企业信息传递框架,解析混合分权与权力拍卖两者在权力配置中的角色和作用,并使用文献再分析方法解读两者在“授权法则”、“治理结构分化”、“组织结构设计”,“权力寻租”和“自治程度单调性”五个问题上的政策含义。 本文讨论的混合分权主要包括模糊分权(事前混合型)和部分分权(事后混合型)。模糊分权允许企业在完全集权、完全分权和部分分权等确定性组织结构中进行先验混合;而部分分权是指企业管理者直接控制部分部门,而同时对其他部门进行事后分非对称性放权的组织结构。本文解析了混合分权影响企业的沟通质量和经济效率的传导机制,理论刻画了制度参数变量与最优治理结构的映射关系,且研究分析表明:(1)在对称型企业或组织中,最优治理结构(仅仅)需要在完全集权和完全分权间进行混合。(2)在非对称性企业或组织中,引入非对称性组织结构能够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并给出了非对称性组织结构一般性的命题。(3)部分分权组织结构选择应该满足信息方差标准,并指出了部分分权理论区域的单调性。(4)由于混合型治理结构的存在,企业集权程度与制度特征变量的单调性将会失效,且模糊分权还会导致同质化企业出现异化组织行为。 本文关于混合分权的主要贡献在于:(1)首次严格证明了对称型组织中非对称组织结构的次优性;(2)首次提出并证明了模糊分权的有效性;(3)首次严格证明了非对称治理结构的理论一般性;(4)首次证明了部分分权的信息方差标准的有效性;(5)首次指出自治程度单调性在非对称性组织中的无效性。 本文还在信息传递框架下引入拍卖过程来刻画寻租行为对企业最优治理结构的影响,并将寻租过程刻画为一个多目标、相关估价、全付费拍卖过程,且理论分析表明:(1)当权力必须打包拍卖时,效率判断将独立于拍卖形式,即拍卖收益等价定理将成立;最优组织结构将随着部门协调重要性而呈现出非单调变化,且完全分权将在协调重要性足够高时(为避免权力寻租)和协调重要性足够低时(为促进局部适应)构成最优治理结构;在引入保留价格和非对称拍卖后,这些结论依然是稳健的。(2)当权力可分开进行拍卖时,权力寻租是否构成最优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将取决于部门经理层在拍卖后能否进行有效沟通。倘若没有沟通过程,则就社会效率而言,完全分权将优于完全集权;倘若存在沟通,完全集权(即便存在寻租行为)将在部门间协调足够重要时变成占优治理结构。 本文关于权力拍卖分析的关键贡献在于首次假定成员行动不可观测,即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给出寻租行为的价值判断。本文对拍卖理论本身的贡献至少有两点:(1)首次从单调性出发证明了拍卖竞标函数的连续性。(2)首次给出多目标相关估价拍卖的求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