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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活动作为人们追求精神生活的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许多的旅游纠纷,因旅行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旅游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并逐渐完善,也正逐渐从仅适用于侵权范围向在违约范围内适用扩展,这也体现了人们对精神利益的愈加重视以及法律人性化的保护。尤其是旅游合同作为以获得一定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具有特殊的精神属性,使之更加有必要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旅游者在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旅游者的正当精神利益亟待得到完善的保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状,分析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认为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对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要求。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法律关于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剖析,列举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并从中发现分析问题。第二章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界定,明确相关概念,界定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并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第三章论证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说明该制度的正当性。第四章提出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想,主要包括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赔偿标准的制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