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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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目前职务犯罪当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明确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标准、受贿罪主体的具体范围以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等方面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约35000字。 第一部分探讨了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标准问题。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目前理论界在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标准上所存在的争论观点即“公务论”、“身份论”和公务与身份相结合的“结合论”作了介绍和分析,然后又在正确理解“从事公务”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涵义以及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笔者赞同“公务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为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得出了国家工作人员是属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是种概念,并且是并列关系的结论;其次,在对“国家机关”范围进行界定,并特别探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是否为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包括各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是否为国家机关,名为总公司、事业单位,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以及名为国有事业单位但却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是否是国家机关等问题的基础上,列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再次,把准国家工作人员分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分析了三类人员的具体范围。还对“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委派”和“委托”等概念进行了辨析。 第三部分为共同受贿罪主体方面的问题。笔者从共同受贿罪主体构成的角度,把该部分分成四个方面,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共同受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基本没有争议,他们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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