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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结合最新立法趋势,研究了公司形态法律移植的有关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分析探讨了公司形态的基本理论。就商法而言,公司就是一种商事主体或商业组织体。由公司法的这一基本性质所定,公司法律形态应揭示不同公司的组织特点,包括其在法律地位和上述立法事项方面的鲜明差异,从而使以此为基础对各种公司的分别立法具有充分的法律调整意义。因此公司法律形态是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和法律属性的概括性的反映,而不只是就其中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属性单独的表现。公司之间在法律形态上的差异才是其最根本的差异。 第二章分析探讨了公司形态法律移植的含义和价值。要不要移植新型的公司形态,这个问题等同于公司形态移植是否具有价值。如果说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是无需探讨的,这一代中国法学人都是主张法律移植的,那么公司形态的移植必要性仍然存在疑问。在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对新型公司形态的移植主张,但未被立法者采纳。这否定了进一步移植新型公司形态的必要性。但是,应该看到,公司形态的移植是有其自身价值的。首先,公司形态移植是提升公司法制水平的需要;公司形态移植是适应公司法全球化的需要;公司形态移植是缓和公司形态法定局限性的要求;公司形态移植是回应中国商事实践的要求。 第三章分析探讨了公司形态移植的具体措施。这首先包括对被移植的公司形态的选择。即移植何种公司形态,其次,同一种公司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也有是说同一种公司形态可能有许多不同的版本,那么具体移植哪一个版本的公司形态也需要谨慎的选择。 法律的趋同是一个复杂的吸收、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法律移植是对法律趋同化的有效回应。从本质上来说,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反映,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化。 第四章分析探讨了几个有可能移植的对象。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以及英国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的称谓,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的公司。LLC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缩写,是一种来自美国法上的公司形态,之所以称之为公司形态,而不是径直称之为公司形态,是因为这种公司是属于公司还是合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疑问。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仅实际投入所允诺出资的很小比例,并且董事会无权要求股东填补出资,名义上的允诺出资额只有在破产时才会被确定为出资者的责任。以前这种责任形式常常用于保险公司、银行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