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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华民国制宪史,宪政体制发生了数次转型,从三权分立到五权分立再到三权分立体制对五权分立体制的大力改造。制度不断的转型,使中华民国宪政体制设计始终处于寻找制度的过程。这一寻找制度的过程是否存在内在理路?制度转型背后的动机是什么?在中华民国制宪过程中对宪政体制的设计,以西方宪政理论评判,歧义与疏漏之处甚多。这是因为立宪者对西方宪政理论与文化发生“误读”?还是“用意很深的误读”?还是对立宪者的误读?本文将通过对中华民国制宪史与宪政体制变迁过程的梳理,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的分析,来探求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变迁的内在理路与制度原意。 一、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宪政体制选择。 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西方三权分立政制模式开始向中国移植。在三权分立模式下,实行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是当时中国人必须做出抉择的一个二选一问题。《临时约法》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并锁定了以后宪政体制变迁的基本路径。《临时约法》塑造的责任内阁制,与西方议会内阁制有很大不同,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总统有权,并非仅为国家表面之形式,这主要体现在总统拥有内阁的人事任免权上。其次,就是强调内阁对大总统权力的制衡,这体现在内阁的副署权的规定上。第三,就是内阁替大总统代责,受对议会问责。议会对内阁人选任命的事前同意及事后弹劾的设置,不仅无助于养成责任内阁的建立,而且破坏了权力分配的平衡,加剧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正式国会成立后,开始着手制宪,组织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内,各党对实行责任内阁制意见比较一致,只是在加强立法权还是行政权上有争议。随着袁世凯挫败“二次革命”及当选正式大总统,出于对总统专制的担忧,宪法起草委员会内的国民党与部分进步党人携手加速制宪,完成了《天坛宪草》。《天坛宪草》仍实行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与议会内阁更加接近,明确规定了内阁对众议院负责,众议院有对内阁的不信任权,内阁也拥有了由大总统解散众议院的反制权。但这只是与西方议会内阁制形似而神不似。原因在于,它仍规定总统有组阁权及对内阁人选的免职权,在总统有权的形势下,内阁无力摆脱总统的掌控;议会仍欲以国务总理人事同意权,养成内阁由议会举出,侵入行政权的情况依然如故,更设立了国会委员会加强了对行政权的制约。这无疑仍然循着《临时约法》对责任内阁制的设计思路前行,而且在拓展总统权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总统的制约,而总统却无力予以反制。 在国会进行制宪时,袁世凯数次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结果遭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排斥。《天坛宪草》对总统权力受立法权进一步制约的规定,最终逼袁世凯寻求体制外解决办法,解散了国会,《天坛宪草》暂时搁浅。袁世凯另起炉灶,通过约法会议,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通过取消国务员,压缩立法权,实现了总统集权的制度设想。 袁世凯死后,国会得以恢复,制宪工作仍以《天坛宪草》继续。由于国会内部各党派意气用事,争议不断,制宪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卷入府院之争,而遭解散。1922年,因直系主张法统重光,旧国会得以重新复会,仍以制宪为重。但各派系在省制问题上仍争执不下,因贿选更背上骂名。为洗刷罪名,国会匆忙中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完成了制宪大业。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除了废除国会委员会外,基本继承了《天坛宪草》对责任内阁制的设计。 二、五权分立模式下的宪政体制选择 因追求至善政体,孙中山改造了代议制,设计了五权宪法。随着国民党入主南京,五权宪法就成了不容置疑的治国之法。1933年,为团结御侮,国民政府进行了制宪,并在1936年公布了《五五宪草》。《五五宪草》追寻孙中山的设计,设立了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但因闭会时间长,会期短,致使国民大会更像是选举机构,职权行使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规定由政府总揽五项治权,对国民大会负责。在政府权力结构中,以总统为重心,讲求五权分立,缺乏有力的制约,造成了五权分立实为一权的总统集权制。 国民党本有意将《五五宪草》提交制宪国大通过,但受制于抗战结束后的国内外环境。在国内,国民党已受到共产党强有力的挑战,而国外,尤其是美国希望国民党开放政权,实行民主政治。为了谋求制宪国大的成功,避免政治失败,放弃了《五五宪草》,通过了以政协宪草修改十二原则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在维持原有五权分立形式下,初步建构起三权分立的态势,但是由国民大会、立法院与监察院合组的国会权力还不齐全,对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略显微弱,尚未形成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衡制约的宪政结构。同时,责任内阁制度仍循《临时约法》思路,在总统有权的情况下,向立法院有限负责。 结论:从宏观上,三权分立向五权分立的制度转型是由于当时国人思想与行动的激进所致。思想激进为制度决定论在作祟,思想的激进促成了行动的激进,革命就是表征。民国责任内阁制的变迁路径在《临时约法》时即为其锁定:一、总统有权,并非国家表面之形式,这主要体现在总统拥有内阁的人事任免权上。二、强调内阁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这体现在副署制度的规定上。三、内阁替大总统对议会负责,保其安全。如此设计,从微观上看,源于制宪者对自身利益、社会适当性的考量及对制度的偏好;从宏观上看,则与传统政治观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