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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已逐渐发展成为法律史研究的热点之一。而自清末以来中央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的司法制度建设,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转型的极其重要和标志性内容之一,无疑已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以往关于民国初期司法制度的研究,大多围绕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宪政理念、制度建设为核心展开对国家司法制度构建的探讨,而将裁撤领事裁判权仅作为司法改革的诱因之一予以简单评析。本文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则以民国初期天津地区华洋商事诉讼及纠纷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一特殊类型纠纷的解决机制,对领事裁判权的冲击作用及其局限性。 对于审判厅诉讼审理解纷机制,本文通过引入典型诉讼个案的方式,对比国家司法制度建设层面和天津地方司法实践的差异,总结民国初期天津地区华洋商事诉讼在审判原则、上诉制度、法律适用和辩护制度方面特点,归纳天津地方司法制度的完善对解决华洋纠纷的促进作用。在对商会调处解纷机制的研究中,通过综述商会调处案件的整体状况、机构法规建设历程,总结出此时期天津商会调处华洋商事纠纷过程中具有主体多元化、争议多样化、批办无果化的特点,并以定性分析角度探讨了商会调处机制在处理华洋商事纠纷方面发挥职能有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比官方性诉讼机制和民间自治性调处机制各自处理华洋商事纠纷所具有的优劣势,结合两者主体机构在同一纠纷中的互动配合,归纳出此时期天津地区华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所发挥的实际社会作用及其冲击领事裁判权的作用和不足。同时结合领事裁判权设立的内在逻辑及民国后期各国裁撤此特权的实践,得出华洋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解决收回领事裁判权目的的结论,从而指出中国传统司法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工具主义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