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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展示核心竞争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虽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仍存在着披露水平偏低、披露内容不健全和披露方式单一等方面的不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较低,难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决策需要。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目的是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在理论研究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和动因进行了分析,说明了上市公司“披露什么”、“如何披露”及“为什么披露”的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做出的理性经济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公司治理结构及投资者实力的不断改善,上市公司为了减少代理成本,传递企业经营信号获取资本市场上的收益,不得不选择进行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越多越好,在披露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对信息的反应程度、投资者对信息的加工分析能力、以及信息披露对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影响等因素,从而做出最优的披露策略。在实证分析部分,通过借鉴Botosan(1997)和Chau-Gray(2002)的研究模型,构建了本文使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并对所构建的指数进行了有效性和可靠性检验。在此基础上,衡量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并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披露水平差距较大。公司的行业类别、地区差异、是否发行H股、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以及是否为四大审计机构等变量都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其中,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显著性最强。而盈利水平、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