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执行程序进行维权的法定救济途径,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在我国初步确立,经过近十年的逐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适用程序、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裁判的类型等都做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基本程序规则。实践中,该制度对均衡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较新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从保障公正、注重效率的价值理念出发,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借鉴其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若干设想,以期为健全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首先通过语义分析法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在准确界定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执行异议之诉的双重目的和性质。然后高度概括了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中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最后归纳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公正为主、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是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该部分从我国现行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入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立法不完善、前置异议审查程序设置不合理、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案外人的证明对象不明确、未设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时的处理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比较研究与借鉴。该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在系统介绍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各国和地区关于该制度具体规定的异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实现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设想。该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异议程序、加强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范围、设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时的处理方法等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