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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90年产生隐私权概念以来,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隐私权理论得到了大力发展。联合国甚至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了国际公约。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维护着人的价值和尊严,是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必须严格保护。但是我国法律迄今为止并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而是很多时候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名下加以保护,甚至将隐私作为隐私利益进行保护。正是因为隐私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所以隐私权保护显得有些步履维艰,隐私受到侵权的人们不能够堂而皇之的以隐私权侵权进行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隐私权立法,给予隐私权保护明确的法律地位势在必行。在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正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网络社会带给人们新的生活体验,甚至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人们生活变得更加舒适、工作更加便捷,人们的工作、生活从未像今天这样与网络联系在一起。但是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给人们保护隐私带来了新的巨大挑战。在新的生活模式、社会环境下,隐私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而网络隐私权就是在网络快速发展,隐私权保护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现的新的概念。因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不易控制,侵犯隐私的可能性变大,使得网络隐私权保护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情况的分析,提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这一问题。全文主要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人肉搜索进行了剖析、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进行了相关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人肉搜索的产生、含义及特点。“人肉搜索”广泛存在于网络虚拟社区,是一种人工参与的信息搜索机制,有着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的独特工作机制。其和诸如新浪爱问、百度百科等互动式问题解答相类似,网友通过对事件的自发参与,大大提高解答问题效率,后来网友们便有意识地以人肉搜索为工具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这也是本文所谈论的人肉搜索功能所在。人肉搜索工作方式完全不同于Baidu、Google等搜索引擎,其通过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智慧、知识、经历、经验等进行人际搜索,可以说它是网络现实化、社会化的表现,其根本是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关系的交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位。网络隐私权是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出现的,因为隐私权尚未得到官方认可,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更多的是研究层面。网络活动的虚拟化、多样化、复杂化对社会活动形成了巨大压力,客观上促进了网络隐私权的研究。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是不同于人们现实社会的另一种生活方式,网络隐私权包含了现实隐私的网络化,网络隐私的现实化,其实质是隐私权在网络社会的反映。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必然对隐私权或网络隐私权造成侵犯,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人肉搜索才可能由一种网友互帮互助的社区习惯转化为网络隐私侵权的一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通过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手段的比较,从国际法、宪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分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待网络隐私权保护,相比部分西方国家对网络隐私权做出的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基础相对薄弱,但前途光明。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更是对热点问题人肉搜索应该如何约束的法律回应。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构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它可以让你如虎添翼,用不好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甚至身败名裂。网络隐私权保护应当从立法开始,以法律的角度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以司法应用为依托,结合网络隐私民间保护和网友的自我约束,加大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是在网络资料信息庞杂、交流迅速的今天,为营造透明、高效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网络隐私而应该进行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