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首次将采样性检查的行为纳入法律中,并且规定于人身检查的条文之中,这对我们定位采样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采样性检查与人身检查是种属关系,采样性检查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检查。目前我国的人身检查制度并不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不足以规制采样性检查,因此亟需针对这种特殊的人身检查构建相应的制度措施。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考察,总结出可以借鉴的共同原则和各自特点,针对我国采样性检查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提出构建采样性检查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救济原则。在具体规范的构建中,笔者依据被采样对象的不同,分别设置对犯罪嫌疑人的采样和对第三人的采样两种不同的程序来规范操作,体现比例原则的运用,期望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