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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从次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新准则,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也必须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与1992年旧所得税准则相比,在理论基础、计税方式、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有很大差别。由此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以未来期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若在未来可转回可抵扣差异的期间内,有证据表明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减少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是会对各项盈利指标造成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当前获取利润及未来期间不断保持该利润水平的一种能力,亦称为企业的资本或资金增值能力,可以从中看出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有多种,新准则实施后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下期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产生的会计—税收差异也提供了当期的纳税筹划空间,这些因素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呢?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理论的思考,从新所得税准则方面来研究其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有多深。本文以2007年至2010年的数据为样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盈利指数,运用Pearson相关性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来检验。得出结论:
1.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水平、前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期会计—税收差异均与本期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
2.前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本期盈利能力的相关关系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