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在如何防止煤矿事故发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显著的成效,就拿2011年与2010年相比,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由下降了1000多人,但是煤矿企业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历年来造成死亡人数都要以千计数,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国家历来就特别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抓安全生产从未放松,但是由于在各种利益的不断驱动下,煤矿事故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甚至在部分地方有上升趋势。煤矿事故发案率上升的同时,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却变成了困扰我国广大司法人员的最大难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于煤矿事故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但这在理论界还没有引起够多的重视,只有少部分人去关注。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贵州省F县为样本,来论证我国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及解决之道,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以及立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性材料。 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共18000多字: 第一部分,煤矿事故概况。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虽然发生率及死亡率有下降的趋势,但是纵观全国矿难死亡人数仍然令人胆战心惊,本文通过对全国的煤矿事故作简要的回顾,进而具体到F县煤矿事故的调查,发现并简要阐述F县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存在的现象。 第二部分,煤矿事故发生原因。根据对F县2007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原因进行统计表明,当前F县乃至全国,发生煤矿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型煤矿非法开采;其二是煤矿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重生产、轻安全;其三是监督不到位;其四是忽视安全生产培训;二是自然因素。F县地处山区,是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多发、易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F县非人为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此部分不作为阐述重点。 第三部分,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现状分析。此部分是全文的中心,本文首先通过对F县近几年矿难事故追究的主要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矿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狭窄,以致给司法实践中的矿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造成困境;其次是矿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刑罚分析,通过对F县矿难事故刑事责任人宣告刑进行统计发现,存在刑罚轻重不衔接,刑种不齐全的现象;最后是对F县矿难事故中适用的相关罪名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进行深度剖析,透彻出刑法对于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所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准确适用刑法,完善防治矿难对策。本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的相关对策。为了使立法及司法机关走出煤矿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困境,首先是扩大这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加大打击范围从源头上防止犯罪的发生;其次是在这类犯罪中增加附加刑,避免出现逃、漏罪现象;再次是建议司法机关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类罪名和相关罪名追究煤矿矿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加强对职务类犯罪的打击。最后是将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纳入法定量刑情节,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