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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这一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手段也处于快速的进步中。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普遍作法和发展趋势,对各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示范参考作用,向来为各国所重视。2006年9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称“贸法会”)又通过了对《示范法》的修订条款,从而进一步反映了近二十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新作法和新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仲裁立法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亟需改进。本文意图对《示范法》进行研究,并且将其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及其突出的特征,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贸法会《示范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首先介绍了贸法会《示范法》的制定背景;随后重点论述了《示范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修改,包括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形式要求、仲裁临时措施等;最后从实证的角度结合英国《1996年仲裁法》及德国新仲裁法的制定,印证示范法对各国仲裁立法的积极影响。得出《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其多项制度对各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都有重要参考意义的结论。第三章是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情况的分析和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历史与现状,并对其作了评析。重点参考示范法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