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相关要素构成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关键要素。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如何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不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上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在这样一个宏观的反腐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惩治腐败的司法力量,如何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之下,在司法实务中更合理地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相较普通犯罪,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身份,在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犯罪,在客观上具有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犯罪主体职务较高、涉及的权力和利益多样化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增加了对该种犯罪侦查的难度和障碍,也在本质上体现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较量的性质;同时也使得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国家各种权力的制衡具有相对于其他犯罪侦查而言更大的困难性、更为紧迫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国家权力分配态势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而这种权力分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党政机关的干预、取证手段的匮乏等),既易造成侦查中新的腐败的产生,又往往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举步惟艰,给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进而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诚信的丧失或减弱。目前,国内对职务犯罪进行研究的论文和专著已不少见,但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进行研究的人还不多,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以人与机构的互动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中现行法律的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进行了整体性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四章,从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总体到部分依次作了论述。第一章,由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管辖入手,进而探讨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目的和要求,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引申出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内涵、特点和结构要素的探讨。第二章,探讨了在现行法律模式下,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之运行第一阶段——初查的概念、必要性和合法性、法律属性及法律问题等,并对在初查中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主要体现为犯罪信息的发现能力作了阐述。第三章,分析了在理论上对案件起“分水岭”作用的立案,其相关条件和方式及在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弊端,由于立案本身过强的“程序性”特点(一纸立案决定书对案件起到了承上启下之作用,从而也为罪与非罪拉开或落下帷幕),于此,把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在立案阶段的体现归结为法律政策的应用能力。第四章,探讨了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运行的核心——侦查,其程序展开、强制措施采取,及对现行职务犯罪取证难这一特点,对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作了初步论述,由于侦查主要是为起诉作准备,而一案诉与不诉又以证据为准。在此基础上,笔者就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在侦查阶段主要体现为揭露犯罪的证明能力,并对此作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