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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药品产业是一个特殊产业,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社会安定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绝大多数政府都对医药制品市场进行管制,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申请上市的药品,政府要求其研发商提交“药品的试验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而新药的药品试验数据包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对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要求,各成员政府部门要对医药产品和农药产品提交的数据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或泄露。但是TRIPS协议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给成员国提供了基准,其目的是给成员方以自由,让成员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实施规定。本文通过对药品数据信息保护的理论分析,对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的释义,以及对国外立法模式的借鉴,针对我国药品数据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对中国的药品数据信息的公共管理有所裨益。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药品数据信息保护之理论分析。第二章:TRIPS协议中药品数据保护条款分析。第三章:西方国家关于药品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第四章:我国药品数据的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本文得出结论,我国政府应谨慎对待数据保护带给我国的利与弊,根据所处具体发展阶段,在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的框架下及时制定和调整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