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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日、欧也紧随其后,相继放开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限制。目前美、日、欧三方在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正在寻求审查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更需要与国际步调保持一致。基于维护国家利益、推动本国创新的目的,我国也应当顺应国际趋势,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本文通过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分析,系统研究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专利适格性、审查标准,对美、日、欧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进行了比较研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的立法构想。第一部分是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介绍,回顾了美国对商业方法从专利排除到纳入专利保护的过程。该案彻底否定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废止了以前确立的Freeman-Walter-Abele测试分析法。该案首次肯定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原则,厘清了长期存在于“商务方法”可否为适格之专利客体问题上的混淆,使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向“实用性”转移。State Street Bank案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随后激增。第二部分是对商业方法专利概念的界定,介绍了作为其产生背景的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发展,指出本文中的商业方法是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产生的,而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第三部分从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程的进程入手,对比研究了美、日、欧三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政策,介绍了发达国家的专利政策调整情况,总结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第四部分是对商业方法专利属性的论述,商业方法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了很强的技术功能,不再是单纯的运算规则、智力活动的方法,从而可以成为专利的客体。同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方面进行了探析。第五部分从国家、企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的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论述了建立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必要性,针对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