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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至今已走过近三十年的历程,国际社会逐渐构建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体系,并出台了两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2015年12月20日,全球气候治理开创性地迎来了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将成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指南,也将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新的挑战和机遇。一直以来,气候资金都是国际气候合作中发展中国家为解决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为此,国际社会通过创立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与《巴黎协定》为主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行动的准则,并在其中了规定发达国家具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的义务,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能力不足。这些国际法律制度的成果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确立了获资权与供资义务的关系,但是资金机制也一直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巴黎协定》谈判的核心,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巴黎协定》框架下的气候资金合作进展十分艰难,各国仍然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诉求解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认识上的分歧仍然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气候资金供资机制的谈判并未达到满意效果,随着美国在川普当选总统之后退出《巴黎协定》,在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落实国际气候资金的后续工作还需要双方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本文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气候资金的基本内涵以及《巴黎协定》资金及制度运营主体入手,分析了《巴黎协定》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提出《巴黎协定》现有资金机制的不足,提出后巴黎时代对我国在气候资金方面的建议。在后巴黎时代,经济体量与排放规模决定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建设中仍将发挥关键、引导性的作用,推动落实《巴黎协定》,调整国内相关的气候法律制度,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探索既符合我国大国地位又适应我国国情的战略和措施,这既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也符合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