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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后期,在科技进步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随之而来的新型社会风险成为主要难题,为积极应对潜在的风险并行之有效的预防避免,刑法作为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最有效且最终手段也发生着适应社会现状的转变,由传统刑法侧重对犯罪的事后惩罚逐渐转变为对犯罪行为的提前预防。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立法现象即为刑法保护前置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有对特定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修改中也有所体现对犯罪预防的重视。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展开详细梳理。本文首先先对预备行为、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等概念进行定义并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加深对这一立法动向的理解。各个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均或多或少体现出这一发展趋势,且集中体现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类型中;而转向我国的立法实践也有所体现,增加了刑事处罚的宽度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大量的立法实践背后必定有其依据来支撑,对部分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规定事实上涉及公民自由保障和犯罪预防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为风险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对预备行为的处罚提供支撑;“实质性违法”作为对预备行为处罚的根基契合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兼具考虑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和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现代刑法扩张的整体趋势和刑事政策的现实需求下对预备犯的处罚也满足了司法机关侦查的提前介入和对重大法益的特别保护。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实现了从对形式预备犯的处罚到对实质预备犯处罚的这一过程。刑罚权的扩张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会带来一些顾虑,预备行为的可罚与可不罚的边界不确定也使法益保护的范围模糊。对于预备行为,应设置何种程度、多大范围的处罚,刑法在何时何处介入最为适当都提出质疑。总结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整体发展,从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两方面来合理限缩预备行为处罚的范围并提出更科学合理的处罚原则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解决和探讨的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