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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不应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排除在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传统当事人理论,扩张了裁判既判力的范围,旨在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学界已经从各个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展开了研究,但立法、学理、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存在很多问题,诸多涉及公共利益损害的案件因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混乱等原因而不被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目的难以实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首次被确立。该法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被赋予公益诉权,得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语言模糊、不明确的问题,且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的立法相背离。鉴于此,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非常必要,只有厘定清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得到有效运行,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合法保护。本文从考察和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入手,探讨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内容。全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内涵与特征进行了探讨,并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私益诉讼的区别。第二章是在考察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它所遭遇的困境从立法、司法实践角度进行了论述。第三章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研究、评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提出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进行了论述,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非常有必要和可行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也应当是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主体,而社会团体也是适格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