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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公司立法中公司自治理念得到不断深化并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公司法改革中任意性规则得以扩充,而强制性规则的空间不断被挤压。公司法的缺省性规则就是公司自治理念深入公司法改革的一条不可或缺的通道,是公司立法技术提升的典型体现。
然而,国内学术界鲜有文章或专著对公司法缺省性规则进行专项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传统的将公司法规则作强制性与任意性划分的两分法,而国外学者爱森伯格教授、柴芬斯教授等的三分法将任意性规则进一步细分为缺省性规则与赋权性规则。同时,学者们对公司法规范的应然结构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无论如何,公司法规范混合结构的综合法说是最具说服力的,其能平衡公司法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样利益诉求。本文所遵循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也就是公司法规则是强制性规则、缺省性规则与赋权性规则的混合结构。
缺省性规则之所以能在公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因为首先,强制性规则与赋权性规则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缺省性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些缺陷;其次在于公司法的私法品格,而公司法私法品格的最典型体现便是公司自治,而公司章程自治又是公司自治的最佳载体,那么,公司法私法品格集中到一点便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的公司合同理论为公司章程自治提供了法学基础理论上的研究捷径,公司章程不完备的开放式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同时也从一个侧面为缺省性规则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正是基于此,本文将从公司章程这个视角对缺省性规则展开研究,无论是第二章中缺省性规则的正当性基础论述还是第四章中缺省性规则的实证研究都是公司章程视角的具体体现。我们还应注意,公司章程自治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它要遵循基本的法律精神、在基本的价值与规则框架内实现最大化的自治。最后,缺省性规则的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有效率的信息分享、促进网络外部性效应等价值也为缺省性规则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论据。
缺省性规则介于强制性规则与赋权性规则中间,有调和两者直接对立的法律属性,其条文规定通常包含公司参与者无另外约定即自动适用(也可以说是“推定适用”)的法定缺省安排、公司参与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等其他形式另行做出安排两部分。法定缺省安排的设计方法有假设交易方法、可推翻的缺省方法与将来导向缺省方法等,而假设交易方法是缺省性规则设计中最常用的,其他两种方法在假设交易方法失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运用;其通常是通过推定适用路径而实现其规制公司的效果的。而公司参与者排除适用法定缺省安排的路径通常由三种:实体性选择、法定程序、公司章程;无疑,公司章程路径是最重要的实现途径,也是本文对缺省性规则研究的切入点。
立法理念的与时俱进,是新《公司法》最为显著之处,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放松管制、强化自治的理念;强调尊重公司自治、尊重公司合法权利的运用,减少政府的干预。在新《公司法》中多处出现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类似表述的典型的缺省性规则用语,以公司参与者约定替代强制性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公司参与者的意愿。本文在公司设立、运营、解散三个阶段对这些缺省性规则作了实证性的研究,并以爱森伯格教授对公司法规则属性的界定为基点、以公司章程为切入点对缺省性规则在《公司法》中的空间作了阐述,肯定了新《公司法》的这一立法价值。然而,新《公司法》中既有的缺省性规则并非是完美的,本文对此作了批判性研究并提出符合中国公司现状的公司法规则安排。同时,顺应全球公司自治的公司立法趋势,《公司法》中必将有更多的强制性规则需要缓和、在未来更换为缺省性规则(以及赋权性规则);对缺省性规则的扩张,本文作了单项排除适用的缺省性规则与完全排除适用的缺省性规则之分,从而提高缺省性规则在公司法规则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