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批判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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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庭审活动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审判机关保障证人及时到庭、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举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领域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确保证人出庭率来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近些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频繁,直接言词原则、交叉询问规则等审判方式的引入对证人出庭作证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政治等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现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问题规定的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证人人权遭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证人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庭审效率和司法公正性,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刑诉法现代化的进程。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刑诉法改革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益经验,认真分析当前司法机关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举措。本文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概念和存在基础展开分析。本章节一方面简要阐述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介绍直接言词原则、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司法行政高效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以此论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的运用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前司法模式下法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引发的各类问题。一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证人权益遭受侵害;二是刑事审判程序性公正难以有效实现;三是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着形式化的倾向。第三部分追根溯源,着重剖析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缺失的根源。主要有:现行刑诉立法未涉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证人出庭作证在整个证据价值链条所占比重过大;交叉询问审判方式赋予证人出庭作证更高要求;公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等。第四部分主要论及如何构建具有我国国情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对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一点想法。首先,弱化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的绝对必要性;其次,在诉讼法律中保障证人宪法规定的人权;再次,区别对待关键证人和非关键证人;最后,保障一定身份证人的拒绝出庭作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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