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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嫖宿幼女案的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贵州习水案在社会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入手,分析了贵州习水案所涉及的刑法领域的问题,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习水案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本文是在对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少有地提出了保留本罪的建议,这与呼声极高的废除论相对立。按照案例型论文的要求,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嫖宿幼女罪的案情。贵州省习水县冯玉祥8人等在袁荣会的介绍下,对11名女生进行嫖宿,其中,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嫖宿女生有3人,法院最后被认定冯玉祥等人构成嫖宿幼女罪。第二部分,归纳了贵州习水案的三个主要争议点,冯玉祥等嫖宿者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网络民意是否应当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影响以及本案折射出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第三部分,针对贵州习水案的争议一一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的三个争议点进行阐述。第一,对嫖宿幼女罪进行深入的分析,按照四要件的理论,确定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针对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不同进行比较,结合贵州习水案的案情确认是否应当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第二,总结本案审理是否应当考虑网络民意的几种观点,对每一种观点的理由进行解读,最后结合案情,分析网络民意是否应当对本案产生影响。第三,分析本案所反映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对每一个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进行评析并提出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理由。第四部分,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结论,确认本案审理结果正确以及提出了关于嫖宿幼女罪司法解释的完善意见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