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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发展三十余年来,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及生态环境的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森林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及制定是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作为森林公园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影响着森林公园的健康发展。然而,在森林公园的立法中,存在一些不利于森林公园保护的立法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针对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现状搜集资料,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搜集的立法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总结立法问题并且分析原因,最后对国外有益经验进行借鉴,从而得出完善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的建议。首先,本文梳理了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森林公园保护立法中存在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法律规范不完善及立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当前森林公园立法中对于“保护优先”的理念体现不足;法律规范不完善主要体现于森林公园保护立法就资源保护资金、对资源保护情况的监督及破坏森林公园资源的法律责任等制度的规定上有所欠缺;立法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森林公园立法位阶较低、立法数量较少及立法冲突等问题上。其次,本文对森林公园保护立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文章认为森林公园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对森林公园性质定位模糊;二是相关法学理论研究不到位,因而未能起到指导立法实践的作用;三是自然保护地在国家层面上缺少基本法,导致地方立法无法形成制度合力。再次,本文介绍了美国、德国、加拿大三个国家在相类似的保护地立法上的经验,并在立法思想、法律制度设计及立法体系等几方面总结出一些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可资借鉴之处。最后,本文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立法实际,对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第一,应当厘清性质定位、梳理立法理念,从而明确我国森林公园立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第二,应当完善我国森林公园的资源保护资金、对资源保护情况的监督、破坏森林公园资源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度的建设;第三,应当通过出台自然保护地国家层面的基本法、提高现有森林公园保护立法的位阶及补充完善地方立法等方式健全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的立法体系。通过以上立法建议,为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同时为从立法上改善森林公园保护现状提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