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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力的多元化,政府逐渐
退出市场的具体管理活动,部分权力转由以行业自治等社会形式行使。行业自
治组织作为政府和社会的中介者,具有自上而下的管理功能、中层横向服务功
能及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与之相对应,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监督主体等多重身份地位。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研究行业自治,
对于发展我国的行业自治理论,完善行业自治立法、促进行业自治发展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行业自治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源于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司法最终原则的需
要。同时,为了维系权力分工、尊重行业自治、秉承司法被动理念,司法审查
在行业自治中又是有限的。在行业自治中引入司法审查,需要对我国现行的行
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修正与完善,首先应摒弃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影响,其次
通过法律解释的技巧实现个案的公正,最后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成文立法,以寻
求司法审查下行业自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行业自治;司法审查;法律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