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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必要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个人陷于危难境地而无法自救的可能性逐渐增强。而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理论对于遗弃行为的理解沿袭了中国刑法的传统,认为遗弃行为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遗弃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现行刑法的有关遗弃行为的理论包容量小、张力不足,使得刑法对于遗弃行为的规制作用难以发挥,导致使一些遗弃行为在审判时陷入两难的困境,这样既违背了公民的法情感,也使得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应有的体现,新型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遗弃行为的不断出现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提出了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关于遗弃行为的历史沿革、通过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刑法关于遗弃行为的不同规定,反思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有关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合理之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刑法中的遗弃行为进行重新诠释,提出了应当突破遗弃行为仅限定于家庭成员的束缚,将其认定为侵犯无独立生存能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并就遗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准确认定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强化刑法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功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