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服务中商标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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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促进了网络进一步发展,竞价排名服务也随着这一技术出现。搜索引擎服务商从该技术中获得了巨额利润,但与此同时,和这一服务相关的各种纠纷也逐渐增加,尤以商标侵权纠纷居多。这一纠纷也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竞价排名服务的性质,以竞价排名服务中两大主体——搜索引擎服务商和服务购买商为视角,来认定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本文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第三电器厂一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论证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的过程。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认定广州第三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上并无冲突之处。但是初审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其不能人为干涉网络信息,不负有注意义务,从而认定了被告谷翔公司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是通过侵权事实着手,论证了被告谷翔公司所存在的帮助侵权行为,认为其作为帮助侵权者,应负连带责任。本文通过分析该案中的争议焦点,借以引出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竞价排名服务下,相关主体的地位及侵权认定。本文第二部分对竞价排名服务的商业模式、性质及现状进行了概述。当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会根据与该关键词的联系程度,依次为用户列出搜索结果。而搜索引擎服务商允许了关键词的购买,某些主体能够通过竞拍关键词而控制与该词相关的搜索结果,其可要求将其网页链接与该关键词相联,并将链接显示在用户搜索结果的前列。如此一来,在用户的搜索结果页面,排在搜索结果前列位置的网页标题或网页链接,其主体往往是出价相对较高的。为了吸引消费者,将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比分析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网络广告服务,并区分出竞价排名服务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竞价排名服务购买商。同时,这一部分内容也对竞价排名服务的现状从两大主体方面进行了概括分析。此外,本文还深入探究了在有关竞价排名服务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点分歧,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负有相关义务、竞价排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广告服务,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受《广告法》调整,履行该法所规定的审查义务等。在第一个要点中,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说明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来源;在第二个要点中,本文认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先审查义务明显重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不适合以《广告法》的规定来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如何认定竞价排名服务的两大主体——竞价排名服务购买商以及搜索引擎服务商构成侵权。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规定进行解读,从而将其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分析了竞价排名服务购买商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要件。此外通过对直接侵权的解读,并结合我国相关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一部分提出了搜索引擎服务商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要件。本文认为,理论上,服务购买商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要件包括“商业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首先,在对“商业性使用”进行分析的部分,出售、购买关键词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性使用”。而如果服务购买商购买了该种关键词并使用在其网页标题或网页描述部分,这些行为才能被“商业性使用”所包含。其次,在对混淆可能性进行讨论的部分,服务购买商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关键词使用在网页标题或网页描述部分时,这些行为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再次,在分析商标侵权抗辩的部分,本文分别讨论了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以及对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情形,从而指出合理使用可以作为对商标侵权的抗辩。最后,这一部分提出了两个标准——主观过错和实质性帮助直接侵权,来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本文第四部分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本文认为在由竞价排名服务引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将直接侵权理论单独划分出来讨论有助于分清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使不同主体的身份地位与责任承担相适应。其次,本文分析了共同侵权理论在网络环境下,尤其是在竞价排名服务中,适用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通过借鉴知识产权领域的间接侵权理论,分析了共同侵权理论适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商标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服务中如何担责的问题。本文第五部分讨论了如何完善竞价排名服务中商标侵权认定的一些不足。首先,在商标直接侵权中,认定“商业性使用”的法律事实应当与竞价排名服务紧密联系。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使用在网页标题或者网页描述部分时,才属于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而如果该种关键词被用在了服务购买商的网站内,引起对服务购买商的侵权责任判定仅是其自身网站的侵权法律事实,而该法律事实与竞价排名服务并没有关系。其次,初始利益混淆不应当适用在由竞价排名服务引起的商标侵权争议中。初始利益混淆理论扩大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使得商标保护时间节点前移,在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基础上,无疑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过度保护,相应的,消费者的利益则会受到限缩,这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要求。最后,通过明确主观过错的标准以及相关主体的义务范围、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来完善搜索引擎服务商间接侵权中存在的不足。本文的第六部分以本文所构建的理论体系为基点,重新审视了“绿岛风”案,通过分析认为被告第三电器厂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谷翔公司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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