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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职权,促进本地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实现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鉴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本文选题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实证研究,希望通过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形成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能够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起到积极作用。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写作背景、写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以及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正文的第一部分着重对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界定,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原则。在此基础上,辨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界限范围,将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进行了分析比较,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正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议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和基本程序,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形成借鉴。正文第三部分采用实证方法,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和深圳六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30件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归纳出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的四种模式,并具体就北京奥运决议和上海世博决定进行了分析。正文第四部分在前述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实际分析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主要是提高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理顺和处理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政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关系,进一步健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和法律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