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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以及一系列私有产权遭到破坏的纠纷,使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展和完善产权保护理论因此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是法经济学提出的保护产权的两个基本规则,那么应采取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来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Calabresi和Melamed(1972)认为:当交易成本很低时,应采取财产规则来保护产权,而当交易成本很高时,责任规则是更为有效的保护方式;随后许多学者对Calabresi和Melamed研究中所暗含的两个假设——完全信息假设和交易成功假设,分别进行放松,发展产权保护理论。这些研究的基本理论趋势是倾向于优先使用责任规则来保护产权。然而以上结论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得出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利益受保护的程度这个因素。本文在将产权直接配置给受害人一方的前提假设下,彻底放松了Calabresi和Melamed研究中所隐含的假设。引入“权利保护程度”这一因素,通过对不同交易成本情况下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比较,以对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做出选择。得出的基本结论为:(1)在低交易成本情况下,财产规则优于责任规则;(2)在不存在交易剩余的高交易成本情况下,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效率一样;(3)当中间成本情况或存在交易剩余的高交易成本情况下,应将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结合起来给出一种制度安排,促进侵害人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受害人也接受侵害人合理的交易价格,而不盲目抬高要价制造交易成本。这种制度安排既起到财产规则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作用,又实现责任规则促进交易实现效率的目标。随后本文利用上述分析思路和基本结论对房屋拆迁和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深化了对产权保护规则的选择。即:规则的选择并不是像现有研究倾向的那样,更多地选择责任规则,而是首先需要社会按照不同权利对于社会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然后按照不同权利对产权保护规则选择的不同影响对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最终做出选择。将产权直接配置给受害人一方的前提下,彻底放松了Calabresi和Melamed研究中所隐含的假设,是本文的第一个创新。引入“权利保护程度”因素,对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实现社会效益与受害人利益保护两者的兼顾,是本文的第二个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