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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秦汉身份制又有别于宋以后身份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这一系统、完整、严密的制度,以法定的形式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之中。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讨了中古时期良贱身份等级制度产生,发展、衰亡的历史。本论文各章依次论述了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研究的历史、方法及史料学分析。 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自本世纪初以来便受到中外史学家、法学家的重视,取得不少学术成果,但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单一问题,未将中古良贱问题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等级系统和制度加以研究。这主要是受到史料的限制。近年来随着秦汉竹简、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系统出版及西方文献的大量迻译以及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的发展、进步,为今天比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古良贱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关于中古良贱身份制的历史渊源 先秦时期在自然经济和宗法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儒家礼治等级观念是一种等级制的统治学说。这种等级身份理论,经过汉代董仲舒的发展,对中国后来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中古社会良贱等级身份制度的理论,即源于此。 中古社会虽然承自秦汉,但作为秦汉社会身份标志的二十等爵制度是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其基本原则是“流动性”及“变易性”。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入赀买爵,可以通过归爵或冗边改变身份甚至是奴婢身份。这不同于西周世卿世禄制度下以宗法血缘关系决定身份、中古门阀士族制度下出身决定身份。中古时期的身份系统整体上看并非继承秦汉而来。但是,通过睡虎地秦简及秦汉文献与唐律中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仍可看出秦汉至唐代奴婢制度的某种继承性。 随着汉代土地兼并、大量小农破产,许多儒生曾提出按儒家礼治理论重建身份等级制度的呼吁甚至进行改革的尝试,这些努力虽然失败了,却成了中古良贱制产生的先声。 第三,魏晋南北朝时期良贱制度的形成及法典化 东汉以后,中国社会由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秦汉时期向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古社会演变,随着世家大族的兴起,大土地所有权的凝固性日益增强,由此所决定的劳动者依附关系不断强化。部曲与客这一身份等级已经形成。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的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对劳动者占有、役使的现实,从而提出了从法律上确立不同等级身份的问题。 魏晋政权模仿私家役使部曲奴婢方法、利用强制力量推行的屯田制、士家制,为中古不同层次劳动者包括贱民身份的形成与法典化,开辟了道路,由于部分士家与私人部曲身份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必然会使国家士家制的某些制度和特征对世族豪强地主的私人部曲奴婢的法律规定发生重要影响。 西晋政权作为一个儒家化政权,大力强化身份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其等级占田与荫客制,实际上是西晋政权对世族地主占有部曲客户的现实既予以承认,又加以适当限制的制度。如果说九品中正制已确立了世族门阀的政治地位。而占田荫客制则确定了士族的经济特权。它的意义在于开创了自春秋战国宗法等级井田制瓦解以来中古按等级占田荫客的先例,这就为贵贱身份等级的进一步确立、为良贱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东晋时期,由于世家大族垄断政权,任何对世族利益有所限制的政策包括良贱制度,都难以全面实行起来,南朝时期,世族衰败,在良贱制度上亦无建树。而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北魏政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面对以中原世家大族坞堡主经济为核心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及现实生活中身份等级的多样化,在建立新的门阀贵族体系的过程中,同时建立起系统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更将良贱身份制度法典化。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了隋唐良贱制律文的形成。 第四唐律制定时期唐代良贱制律文的实施。 唐律制定时期的唐代社会性质大体与南北朝相似,世家大族仍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实力,部曲奴婢的役使在生产劳动中仍有相当的比例。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的律文与唐代当时社会的现实是吻和的,它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和产物。 第五,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 从唐律与罗马法关于奴婢与奴隶来源、法律地位、“个人权利”、放良解放诸方面的全面比较可以看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讲,唐代奴婢地位比罗马奴隶要低。造成这一原因一是由于唐代与罗马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特点与历史文化背景;二是唐律与罗马法本身的法律特点决定了它们对奴婢、奴隶法律规定的不同。三是唐律与罗马法思想来源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对奴隶、奴婢规定的不同。 第六唐中叶以后社会的变化对良贱制的影响。 中古良贱制的衰落、大体是与世族地主政治、经济地位的衰落同步的,其主要原因是:唐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活跃,使均田制度崩溃,世族土地所有制瓦解,部曲、奴婢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其大量向契约租佃农转化;雇佣关系的发展也减少了债务农民沦为贱口的可能;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多寡为宗的赋税制改革,也使国家政权与地主争夺劳动力和纳税人口的矛盾趋于缓解。而两税法的实施使作为财产计算的奴婢在定户等中的地位显著提高,促使奴婢役使数量减少。唐代中后期虽然掠卖奴婢之风盛行一时,但这种现象是地主官僚生活腐化的反映,是一些官僚奸商利用边地与中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奴婢贩卖的结果。并不反映中原部曲奴婢劳动制的再次强化。从官贱民来看,唐中叶以来大量官奴婢演变为番户及官府中杂户、官户等官贱民日益为雇佣工匠所取代。反映了官贱民制的衰落和演变。 唐中叶以来,奴婢阶层开始出现明显的雇佣化趋势。从唐律规定的奴婢“律比畜产”,到宋代奴婢的“雇佣良民”,奴婢身份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根本在于唐中叶以来生产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活跃。雇佣关系已渗透到中古贱民制度中去并促使其瓦解。奴婢大量的雇佣化的结果,使世袭性贱民大为减少,这一趋势与部曲、官户、杂户等贱民的消失,最终导致了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