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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新的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免证权的法律条款,这一修正涉及到律师——委托人免证权和亲属免证权两个层面。在伦理基础上,律师——委托人免证权是基于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亲属免证权则基于血缘亲情的自然需求,它们是职业伦理与亲情伦理在法律中的映射——自然不可违,人情不可逆,伦理不可悖。中华民族同根同源、同文同语、同习同俗,同为炎黄子孙,共同创造了注重伦理的华夏法律文明。无论是正在隐退的历史还是生机勃勃的当下,中国社会中固有的伦理规范都以维护整体秩序为目标,“教人以伦”,进而防止人们思想的堕落和社会的紊乱。律师——委托人免证权是借鉴国外律师特权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的产物,它的伦理基础是中国文化中的“信义观”,其法律化必将很好地保护与促进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亲属免证权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是“亲亲相隐”伦理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再现。律师——委托人免证权和亲属免证权的确立是伦理价值权衡的现实选择,具有深刻的伦理意蕴,它们必将促进我国法治的人性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