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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人们保护自己物上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日趋深入,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该规定并不完善,但却是我国正式在法律上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里程碑。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介绍: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设立的依据以及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并吸收罗马法短期时效制度发展而来。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还具有现实的价值基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实践中也仅仅是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做出相关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物权法》的颁布不仅开了我国立法确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先河,也为我国学者研究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根据。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首先,转让人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且为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的受让行为必须是善意的,此时要注意善意的认定标准和准据点。第三,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偿的交易行为。第四,转让人已将动产交付受让人,其中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乏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自物权,还适用于他物权,本文主要介绍了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通过比较各国对盗赃物、遗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分析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别,引出我国盗赃物、遗忘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部分分别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动产的所有权归善意受让人所有,原权利人无权请求回复,同时在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以及无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