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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警察每年因公伤亡事件远远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数量,然而,警察队伍的受伤和牺牲并未得到群众的理解。马克思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有必要对警察权的行使进行研究。警察权是以控制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一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公共行政权力,其范围广、种类多,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对警察权的研究,首先要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相对于警察权,重点是警察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也就是说,警察应该如何行使权力。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警察、警察权的理论基础,对警察权有总体的认识和把握。包括警察及警察权的含义、起源,警察权的特征、目的等,同时又概括介绍了我国警察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权、侦查权、强制权、执行权等。还重点论证了警察权与公共安全的关系。并概括介绍国外警察权的一些制度、规范,本文重点介绍作为警察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法国的警察权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探究当前我国警察权行使中出现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表现在越位、乱作为,不作为、渎职,错误使用,矛盾扩大化等方面。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警察机关及民警自身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警察职责日益扩大,有限警力无暇顾及;受制于地方政府,不得已行使权力;现场情况千差万别,民警判断失误,导致用权错误。第三部分提出规范警察权行使的对策思路。首先明确警察权行使的原则:依法、准确、及时、比例、权责统一、保护权利原则。其次提出具体对策:完善警察权行使所必需的制度规范、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让警察回归其本质职能、严格政府介入标准,减少警察权的滥用、优化警察权的配置,加强社会自治、提升执法素质,加强内外部监督。影响警察权行使的因素很多,有认识理论层面的,有整个国家权力结构层面的,有警察体系层面的,有警察组织内外层面的,还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对影响警察权行使的相关因素的考察,有助于找出根源性的问题并予以矫正,以便对警察权进行合理设置与规制,从而保障警察权遵守应有的原则行使,满足人们对警察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