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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互动交流方式。观看者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只要通过手机或是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观看自己喜欢的直播活动,与主播进行实时的互动交流,成为一种娱乐消遣的方式。然而新兴事物的出现随着而来的是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天价违约金”、“未成年打赏”、“挪用公款打赏”等社会热点新闻都是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对上述问题法律规制并不明确,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布在不用的部门法之中,目前也未能实现全方位的行业自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社会热点案例为出发点,提取共性问题,从法律的视角对网络直播行业重新审视。本文将就网络直播法律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本文首先是概括了网络直播行业现状,以及网络直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的参与主体,梳理各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探讨的重点是网络主播与平台之的间的法律关系。主播与平台签订合约的性质在实践中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笔者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合约的性质。笔者对竞业限制在民事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探讨,笔者的观点为竞业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度扩张。在实践中,当主播违反竞业限制制度时,行为保全成为权利人救济的一种方式。主播违约时,往往伴随着天价违约金,笔者分析了主播行使法定解除权与酌定解除权的可行性。高额违约金是为了惩罚主播,但是如此“高额”是否存在合理性,能否在违约金判定时使用显失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结合显失公平的判断时间点可以酌减。最后本文探讨网络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探析网络打赏合同的性质,结合目前以及将来可能发展的打赏模式分析打赏合同性质为赠与合同或是服务合同。结合热点问题如直播内容违法、未成年人打赏、美颜欺诈、“赃款”打赏四种情形,探讨打赏被追回的可能以及相应的法律基础,并进行深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