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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几个典型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的具体特点和公司治理的现实,对我国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一章对各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地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独立董事的起源和发展、制度的产生机理、独立董事的职权职责、责任及报酬。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历程及制度推行现状。重点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英美等国这一制度的制度背景模式、功能定位、独立性的界定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职责、权利义务作了比较详细分析。 第三章选取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三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监事会制度冲突问题,我国独立董事权力的渊源问题,我国独立董事的制度缺陷及实施障碍问题。 笔者同意如下观点: 1.我国上市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国有股处于超然地位,所以,我国要求独立董事严格独立于大股东并应该把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督权作为独立董事的核心职权。 2.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监事会虽然存在冲突,但二者仍可以并行。二者的冲突可以通过划分监督职能加以解决。 3.我国目前不宜在《公司法》中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制定部门规章更具针对性。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应允许更长的过渡期。 笔者提出如下观点: 独立董事权力的渊源来自公司弱势利益主体,独立董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公司弱势利益主体的利益,但独立董事应以公司整体利益的代表进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