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外资并购在世界各国普遍高速发展。外资并购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带来较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税收收入,促进科技技术创新等,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对一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美国,作为世界上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影响关注尤甚。自世界第一次大战以来,美国就开始注重对外资流入的审查。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的实施,基本确立了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经三次修改之后,日益完善。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通过代表对该条款的新发展,自此,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加完善。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快对外投资的步伐。但是在实践中屡屡受挫。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收购IBM个人电脑部门案虽然成功,但曾经因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而陷入可能受阻的危险。审查结果认定此并购不会有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并购交易最终成功,但审查期间繁琐的程序引起了较大的交易成本,此案在国内引起了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广泛关注;中石油并购优尼科案例,华为等企业在美投资遭受严格审查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2012年3月,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希腊电网公司位于美国俄勒冈州风电场的4个项目;7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罗尔斯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上述风电项目,并且只允许其认证的美国人进入该区域移走全部设备;随后,外国投资委员会追加禁令禁止该项目使用三一集团设备,项目转让需得到其认可;9月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中止罗尔斯公司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这些案件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警钟已响,政府和人们已经对该问题有所关注,但目前立法层次低,系统性差,协调性低,依旧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其目的不是阻碍外资流入,而是通过设定相关制度来规范外资流入,以期在吸引外资和保障国家安全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基于该方面考虑,认真研究美国相对成熟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对完善我国的外资审查制度,促进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有一定的意义。正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需要明确的重要概念,如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等,在进行概念介绍时,主要以最新修订的条款作为依据。随后分析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合理性和坚持的原则。了解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为研究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程序。在介绍程序之前,首先明确了美国进行安全审查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审查的四个关键程序以及时间限定,进一步总结出美国进行安全审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高效性,选择性,和自愿申报制度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发展历程的分析。这一部分还对一些条款产生的背景进行了阐述。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本部分旨在得出我国从美国安全审查制度中的借鉴。在得出结论之前结合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讲述了我国制度不完善之处,在对比中针对我国不足提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精华之处并对此提出了政策性建议。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与其它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全球化下的国际贸易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在参与全球经济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不仅仅是中国经济“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也是防范外资流入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保障我国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树立大国形象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学习借鉴美国相关制订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盲从。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国情决定制度的差异性。一味的盲从只会乱了阵脚,失掉分寸,从而很难实施。只有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才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