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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社会加速转型,各种社会问题频发。不同的利益要求相互碰撞,导致中国信访数量多年来居高不下。“信访洪流”不仅冲击着当下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成就,也是威胁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至今还未有显示其退去的迹象。与信访问题相对应的社会救济制度疲软无力。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没有质的改善当前的信访形势,甚至某些年份还有加重的趋势,这些都引起了最高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鉴于法的确定性和规范性的优点,论文从权利的角度认识信访,从救济的层面分析信访,试图从根本法的高度保障陷于争议漩涡的信访利益,并在中国现有的宪法框架内尝试对相关宪法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论文的选题紧密结合社会现实,为满足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从宪法理论中寻求信访问题理性的解决之道。论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是信访权利的性质和地位。本部分主要完成对信访权利性质界定和权利位阶的讨论,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信访权利的权利性质进行定位,即通过一般的权利理论认识到信访中的利益诉求能够被法所认可并上升为法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本部分,笔者运用了权利要素理论作为信访权利论证的前提,这是本文一切问题的起点;其次,继信访权利的性质定位之后讨论了信访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阶,信访权利以其自身的特点及其之于公民的重要性完全能够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相应的尊重,这是完善中国当前的信访制度首先必须达成的共识。 第二部分的内容是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本部分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对建国以来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梳理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信访制度发展的足迹,从中提炼出信访权利意识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其与历部宪法文本的关系。本部分将新中国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是建国初期,时间跨度为从新中国成立到五四宪法实施,此阶段是中国信访制度起步阶段,信访制度发展的动力是巩固新中国政权的需要,尚没有形成信访权利理念,但此阶段的一些重要文献为信访制度未来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次是五四宪法阶段即从五四宪法实施文革结束。此阶段是新中国信访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一方面,五四宪法中出现了关于信访权利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开始意识到信访的权利性质,体现了决策意识的进步,但碍于当时动荡的政治环境,信访制度在后来完全沦为政治的工具,没有得到实质的发展;再次是七五、七九宪法阶段,此阶段的信访制度主要承担文革之后处理冤假错案的工作,虽然宪法继承五四宪法都为信访权利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但并没有受到重视;最后是八二宪法阶段,即从八二宪法制定实施至今,这是中国信访制度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此阶段的信访权利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信访制度发展的科学理念贯彻到政策、立法以及实践领域,信访权利保护制度逐步体系化、规范化。 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宪法对信访权利的保护,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内容是认识分析中国宪法上关于信访权利保护的主要依据。首先从人权条款的基本内涵中引申出对信访权利的保护,人权条款是一个开放的宪法条款,要求尊重人的基本的尊严,信访权利的内涵正是符合了人权条款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当受到人权条款的保护。其次着重讨论了宪法第四十一条与信访权利的关系,该条款是宪法中关于信访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定。在规范内容上,四十一条体现宪法对信访权利的保障,能够成为信访权利保护的直接的宪法依据;在规范方式上,四十一条是对信访权利的默示性规定,体现了宪法规范的特点,因此有宪法解释发挥作用的余地。最后是从《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得出关于信访权利保护制度的启示,重要的一点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的权力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方面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 第四部分谈到中国当前信访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即从制度层面出发讨论了当前信访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以备为下文解决问题做出铺垫。这些原因包括信访制度理念趋于政治化、信访法律依据不完善、信访工作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信访权利救济缺乏实效。其中就信访法制提出三个小问题,包括《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范效力不足、《信访条例》只能调整行政类信访、信访权利的保护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就 第五部分着重解决问题,强化信访权利的宪法保障。根据上文对信访权利基本理论的分析和信访制度基本问题的探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当前的信访权利保护制度,包括通过宪法解释确认信访制度的宪法地位;依据宪法完善信访立法;促进信访工作机构的规范化;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完善多元化民愿表达渠道;提高司法权威,强化司法救济功能。完善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前提是宪法适用制度要的成熟,因此通过全文的讨论可知,宪政制度的完善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意义重大。 宪政制度提倡稳定性的理念,因此文章不推崇对现有制度的大修大改,而是坚持立足中国当前的法制现状,在现有的宪法框架内强调信访权利性质、确定信访权利的地位、理顺关系,为信访制度的发展打开新的思路,力求激发现有的相关宪法制度的活力,形成制度合力,在法治环境中发挥信访制度特有的救济功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