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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介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在进行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重整被公认为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企业进行重组,虽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与组织战略的重要手段,但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在重整程序中,各种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因此,在法律政策上,建立高效而公平的重整条件下的企业组织重组法制,兼顾兴利弊害之要求,是重整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一般来讲,如果企业能够得到新的融资而消除破产原因时,企业总是愿意选择自力更生,以期恢复盈利。在实践中,债务人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措施来达到恢复重组再生的目的,例如可以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转让营业、资产的方式,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即“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来融资等方法。因此,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正常经营期间的资产重组活动便异常复杂,在重整程序下,债务人原有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此时的资产重组又会面临诸多的特殊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为下面的讨论提供背景知识,并介绍了在重整程序下可能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因为资产重组活动本身异常复杂,本文只介绍了在重整条件下常用的几种资产重组活动;第二部分从效率与公平的思路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产重组时所应坚持的原则;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讨论了我国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产重组时存在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参与主体地位的变化,以及因为这种变化而带来的债务人权力机关发生的改变,股东会的权利归由债权人行使;在资产重组条件下如何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重组方的利益;在重整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资产重组活动以自愿为原则,而重整活动的特征之一便是有公权力的介入,虽然这有利于保障重整活动的顺利完成,但过多的介入又会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因此如何规范公权力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结语。